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付XX以个人名义与胡X协商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查看详情 >>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由其承担不举证、不质证的不利法律后果。虽然本案未有借款协议或者借条等能够直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但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的转款,再结合... 查看详情 >>
1999年杨XX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与重庆市XX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重庆市XX公司以重庆市南岸区XX(平正公路)二楼相应建筑面积66.518平方米抵作为该案本金138296.2... 查看详情 >>
法院经审查认为,文典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双方达成调解以后撤诉。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 查看详情 >>